2歲女童小悅悅被車碾過,18路人見死不救,監(jiān)控錄像以及網(wǎng)絡(luò)的力量讓這起慘案深深地刺痛了國人的心靈。隨著小悅悅傷情的惡化,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斥責路人的冷漠,哀嘆社會道德的滑坡,每個人都在思索慘案發(fā)生的原因,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案。
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,立法懲罰“見死不救”,成為不少人的想法。不僅廣東*發(fā)布信息問計于民,征求立法懲罰“見死不救”的意見,很多律師、媒體等也表示希望推動立法。盡管也有許多人對用刑罰手段解決道德問題不以為然,但這次媒體報道中,普遍都提到這是參照德國、法國等發(fā)達國家的做法,那么,這外國的經(jīng),到底是不是解決“冷漠”問題的良方?
2011-10-20 第 1846 期
各國的“見死不救罪” 大陸法系:普遍設(shè)有“見死不救罪” “見死不救”,在更大的層面上叫做“見危不助”。目前,在刑法典中規(guī)定見危不助罪的國家主要集中于歐洲大陸。歐洲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(qū),據(jù)學者統(tǒng)計,有超過20個國家規(guī)定了見危不助罪。 例如,《法國新刑法典》第二編“侵犯人身罪”第3 章“置人于危險罪”第3節(jié)“阻撓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給予救助罪”第223-6條規(guī)定: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動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(fā)生,且這樣做對本人或第三人并無危險時,而故意放棄此種行動的,處5年監(jiān)禁并科75000歐元罰金。 《德國刑法典》第28章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”第323條c(不進行急救):意外事故、公共危險或困境發(fā)生時需要急救,根據(jù)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,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,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。 《芬蘭刑法典》第21章“侵害生命與健康罪”第15條不予救助:凡明知他人處于致命的危險或者喪失健康的嚴重危險之中,但并未給予或促成救助,鑒于行為人的選擇自由和當時的狀況,該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,以不予救助罪論處,處以罰金或者6個月以下的監(jiān)禁。 很明顯,這些刑法條文確實是針對“見危不助”的。然而,人們通常的理解里,刑法的目的是禁惡,而并非引人向善,刑法針對的,通常是特定主體違反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。雖然,刑法上也有“不作為犯”的說法,但這是因為特定人群有其應該做的義務,對于一般的人來講,“見危不助”明明是一個道德問題,怎么能用刑法來規(guī)范呢? 不過,歐洲的法學家們認為,在現(xiàn)代社會,國家的任務不是懲罰一種不道德的思想觀點,而是要懲罰“對個別成員或法律共同體造成危害或危險的行為”。認為見危不助有害,是因為不進行救助會使傷者失去獲救的可能。因此,“延誤成功避免危害的實際機會”便是立法懲罰見危不助行為的“刑事基礎(chǔ)”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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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美法系:也存在“惡撒瑪利亞人法” 對于更為崇尚個人自由的美國,歐洲大陸國家對見死不救等行為的犯罪化立法也引起了關(guān)注。但真正推動美國人立法來懲處見危不助的,同樣是小悅悅被碾、路人漠視這樣的案子—— *個是1964年紐約皇后大道凱瑟琳·吉諾維斯謀殺案。她在一段時間內(nèi)被人連刺數(shù)刀。調(diào)查者發(fā)現(xiàn),有38名鄰居聽到了她的呼叫聲,或者甚至是看到了襲擊場景。但是沒有人采取行動去幫助她。 第二個是1983年,在馬薩諸塞州新貝德福德酒吧中,一位婦女被群奸。情況又是如此,沒有人幫助這個婦女,即使許多客人都目睹了罪行。只有當她赤裸著跑向街道時,才有一個人報了警。 為此,明尼蘇達州、馬薩諸塞州、羅德島州、威斯康星州和夏威夷州都通過法律規(guī)定人們有義務提供某種緊急救助,與鼓勵“見義勇為”的“好撒瑪利亞人法”相對,這些規(guī)定不許“見死不救”的法案,被稱做“惡的撒瑪利亞人法”。但這樣的法案僅有少數(shù)州推行,未發(fā)展到全國。大多數(shù)美國人堅持認為,非特殊情況,人們不負刑法上的作為義務;道德義務并不必然產(chǎn)生相應的法律義務,即使他人正面臨生命或健康危險,即使救助行為不會給救助者或他人帶來任何損害或危險。 |
如果中國引進“見死不救罪”或“惡的撒瑪利亞人法”,會有什么后果? | ||
小悅悅被碾事件中的冷漠路人 先看一個概率問題:網(wǎng)上真有那么多“好人”嗎? 在前幾天今日話題“如果你在現(xiàn)場會怎么做(請說真心話) ”的調(diào)查中,18%的網(wǎng)友選擇了“走開”,82%的網(wǎng)友選擇了“施救”。按這個概率,連續(xù)18個人選擇“走開”的幾率是多少呢?答案約等于4乘以10的負14次方,一個可以忽略不記的數(shù)字。那么,是不是這次事發(fā)地廣佛五金城一帶的人確實普遍比一般人冷漠呢?其實,即便數(shù)據(jù)顛倒過來,82%的人選擇“走開”,連續(xù)18個人選擇“走開”的幾率又是多少?答案是不到3%,仍是一個可忽略的小概率事件。 但是,小悅悅被碾過以后,連續(xù)18個人無動于衷走開的事確確實實發(fā)生了,原因何在?難道投票選擇“施救”的人都非常虛偽?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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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么中國人不愿意施救:不能用來定罪的各種解釋 或許有些投“施救”的人說的不是真心話,但對于絕大多數(shù)人來說,投“施救”一票肯定是出于真心的——無非是打個,也算施救了,做這種好事何難之有?但“18個路人漠然走開”的事情既然真的發(fā)生了,那可以肯定,這些投“施救”的好人,換到當時的場景未必就不會走開。 事實上,確實存在這些可能,正如這幾天為18路人辯護的理由——部分人可能確實沒有看到小悅悅,部分人看到了小悅悅但沒搞清楚狀況,部分人則是想施救但卻因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,部分人則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的瞬間想到了彭宇案——猶豫那一下,身子就過去了,有些人自稱追悔莫及。 可以給出的解釋還有很多。從社會學角度來看,中國人家庭意識強,社會意識薄弱,邊緣地帶社群、社區(qū)沒建立起來,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(zhuǎn)變過程中人們之間信任度低;從心理學角度看,在行人往來穿梭的街頭,出現(xiàn)了旁觀者效應——“別人都沒伸手,我為什么要伸手?”“總會有人去救,不必我來”——這一效應往往被用來解釋上述的1964年紐約謀殺案。此外,還有心不在焉、心事滿懷等等種種可能的解釋。 在此情況下,如何追究這18位路人“見死不救”的責任?盡管我們可以肯定這18個人中存在嚴重的冷漠現(xiàn)象,但要認定某位路人確實是因為冷漠而不是什么別的原因走開,取證將十分困難。就此將這些路人判刑是難以想象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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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上,即使做出嚴格限定,“見危不助”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 比起中國的情況,歐美的社會發(fā)展程度較高,人們之間的信任程度高,人的認知、技術(shù)能力也較高,也未受過“彭宇案”荒唐判決的影響,用“見危不助”入刑來規(guī)范人們的行為確實比在中國要合適。 但是,即便各國普遍對“見危不助罪”的規(guī)定非常嚴格,要滿足種種限定條件,“見危不助”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。 曾經(jīng)有過這樣的例子,在德國,有位女士駕車郊游,遇一歹徒假扮受傷者躺于路旁,待該女士停車來救時,歹徒一躍而起將其挾至樹林中強奸。在案發(fā)后,很多人同情該女士,主張以后路遇傷員不必搭救,以防受騙受害。這種案例的出現(xiàn),自然會讓“見危不助罪”引起爭議。 從統(tǒng)計的角度來看,在實際判決的案件數(shù)量上,在德國,見危不助罪的規(guī)定在實踐中的意義并不顯著,據(jù)調(diào)查,在現(xiàn)實中,沒有提供緊急援助——即違反“見危不助罪”的案例遠比判了“見危不助罪”的案例要多。 另外,曾經(jīng)有一項調(diào)查結(jié)果顯示,在存在“見危不助罪”的德國,認為法律不應該干預人們的行為,而應將是否提供緊急救助留給人們自己的良心去做決定的人數(shù)比率竟然占到42%,在澳大利亞為62%,在美國則為75%;與此相對,德國支持以監(jiān)禁刑罰來處罰違反法律者的人數(shù)比率僅占22%,澳大利亞占15%,美國僅有2%。 這足以說明,讓“見危不助”入刑在歐美也是有極大爭議的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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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罰見死不救更可能會導致“每個人都躲遠點” 早在1983年,美國法學家伍茲列就指出,見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結(jié)果可能是人們會通過各種途徑來減少自己成為潛在救助者的機會,比如避免到容易發(fā)生需要緊急救助的場合、地點等。從經(jīng)濟學理性人的角度來看,這無疑是一個卓見。 想象一下在中國宣布要懲罰“見死不救”會有什么后果吧——中國人為此可以一改喜歡扎堆看熱鬧的劣根性,遇事躲著走、不湊熱鬧,以免牽扯太多麻煩——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,人們都躲得遠遠的,連看看情況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。要是真從“每個人都躲遠點”見死不救”變成“每個人都躲遠點”,這就違背立法的初衷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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